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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2014-07-25
 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国邮发〔2011〕242号 2011年12月2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行业安全防范水平,维护邮政通信安全与信息安全,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是邮政行业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积极配合邮政管理等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防范应坚持预防为主、全面防范,注重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落实各生产环节、各场所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强化考核,确保各项安全制度贯彻落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作业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施与设备,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装备。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预防与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制度与人员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建立以下安全保障制度:
(一) 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制度;
(三)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均应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条 从事邮件、快件收寄和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具备识别和处理禁限寄物品的基本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健全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相结合、定期培训与不定期培训相结合、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详细记载培训考核情况。
安全培训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安全培训和教育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的内容应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知识;
   (四)反恐怖防范、查验毒品等禁限寄物品相关知识;
   (五)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
   (六)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八)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三章 邮政、快递设施设备安全防范
 
    第十三条 邮政、快递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场所的建设应满足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消防器材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以A类(固体火灾)、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为依据,计算并配备灭火器材;
   (二)对外营业区域和内部处理区域实行物理隔离;
   (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全面覆盖营业场所,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四)安装自动应急照明设备。安装防盗、防抢报警与现场声光报警设备,有条件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五)张贴《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安全制度,逐步配备适合检查禁寄物品的安检设备;
   (六)安排专(兼)职人员进行安全巡视,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并做好巡视记录;
   (七)邮政储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应按照GA38《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邮件、快件处理场所的安全防范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采用牢固的物质对处理场所进行封闭和物理隔离;
   (二)配备消防设施设备,以A类(固体火灾)、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为依据,计算并配备灭火器材;
   (三)处理场所出入口设置门禁系统或采取其他方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并符合消防疏散要求;
   (四)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视频监控不间断、无盲区,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五)处理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六)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和防范设施。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应满足GB/T 22239《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规定。存放主要信息系统设备的机房应当符合国家计算机防护标准。
    对于国家规定的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接入,必须采取专线方式,并通过防火墙进行隔离。对重要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机械设备的安全防范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三)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机械设备必须定岗定员,实行挂牌管理,非本机人员不得上机操作;
   (四)属于特种设备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安 全 操 作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不得私拆、隐匿、毁弃、窃取邮件、快件。在邮件、快件寄递的全过程中遇有突发事件,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邮件、快件的安全。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寄件人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时,应当拒绝收寄。已经收寄的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禁寄物品的处理情况应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办人员记录,并交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业务、快递服务的信息不被窃取、泄露。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时,应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涉嫌夹带其他物品时可要求寄件人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寄件人拒绝开拆的,不予收寄;
   (二)对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收寄时应当在寄件人在场的情况下,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
   (三)寄件人在交寄前自行封装的,应要求寄件人开拆,当场验视内件。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四)经验视仍不能确定安全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及相关部门的物品安全证明,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五)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应要求寄件人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六)收寄已出具相关证明的物品时,应当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对下列邮件、快件予以重点检查:
   (一)包装褪色,有油污、结晶体或特殊气味;
   (二)手写或打印错误过多;
   (三)只有收件人称谓或只有收件地址没有收件人;
   (四)包装僵硬、不规则或不平整;
   (五)外露电线或锡纸;
   (六)其他存疑的邮件、快件。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邮件、快件处理场所的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生产作业的人员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出。分拣、封发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邮件、快件的分拣、封发作业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
   (二)对航空和进出境邮件、快件应100%通过X光机进行安全检查。其余邮件、快件实行抽检,抽检率应在10%以上,安全检查情况应做书面记录备查; 
   (三)坚持文明分拣,禁止野蛮操作。
    第二十四条 邮件、快件运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交通运输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运输车辆必须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车辆出发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二)装卸邮件、快件,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确保邮件、快件不受损坏,并核对邮件、快件数量;发现异常邮件、快件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三)长途运输车辆应安装车载监控、GPS或其他定位终端;
   (四)邮件、快件运输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意外情况不能正常运输时,除优先抢救伤员外,运输人员应立即报告本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予以妥善处置,未经允许,运输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和打开车辆封志。
    第二十五条 邮件、快件投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使用厢式机动车进行投递的,离开车辆进行投递时应关闭车窗,锁好车门;
   (二)使用摩托车、电动车或自行车等进行投递的,应将邮件、快件捆绑牢固,体积较小的应装入专用包、袋内;应配备防水防雨用具,避免邮件、快件被雨淋湿;应妥善保管未投递的邮件、快件;
   (三)代收货款快件的投递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代收货款安全。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严格执行邮政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要求并做到:
   (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安全防范职责,检查履责情况;
   (二)开展重大活动安全防范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
   (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时,应告知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登记寄递物品和寄件人信息,寄件人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不予收寄;
   (四)为重大活动服务时,应对从事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服务及相关人员进行背景审查,按相关部门要求使用专用证件和运输车辆通行证;
   (五)对涉及重大活动期间重要场所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安全检查;
   (六)交通运输、民航等管理部门采取临时管制措施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七)加强对各生产环节异常情况的监控,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要求上报企业安全信息,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八)实行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章 突发事件处置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行业实际,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Ⅱ级(重大突发事件)、Ⅲ级(较大突发事件)和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成立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机构负责人,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定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划、制度;
   (二)决定启动、终止企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向邮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
   (四)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向邮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等提出支援请求;
   (五)审定企业应急经费预算;
   (六)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在事发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并根据事件等级,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各分支机构、加盟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积极采取措施防范事态扩大。
    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对需要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的,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应立即报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根据需要,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当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
    第三十二条 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应迅速做出评估,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决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做到:
   (一)应急响应启动后,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积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协调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安排应急所需的人员与物资;
   (二)处置突发事件应首先抢救伤员,做好员工及其他群众的疏散和安置工作,稳定现场人员情绪,保护人身安全。同时迅速控制和切断突发事件源头,防止损失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需要公安、交通、消防、医疗卫生等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尽快报告相关部门,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三)做好工作记录,保存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原始资料和凭证,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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