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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23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备注
1 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标准 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2 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 对邮政企业未经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3 未经批准撤销邮政营业场所 对邮政企业未经批准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九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4 利用或出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 对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5 未取得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6 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对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7 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对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8 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 对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四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9 信件封套标注信件字样 对快递企业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六条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对快递企业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六条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1 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八条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2 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对快递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八条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3 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九条 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一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14 收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规定收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九条 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一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15 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信息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16 从业人员违法提供用户信息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17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对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8 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八条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9 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对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九条 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0 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 对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1 伪造邮资凭证 对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未经许可仿印邮票图案或者印制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明信片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由于用户的故意,交寄的邮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处以应付邮资十倍的罚款;无法通知寄件人或者逾期不办理撤回手续的,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2 仿印邮票图案 对未经许可仿印邮票图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邮电部邮票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3 印制发行明信片 对未按规定印制发行有“中国人民邮政”或者“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县以上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明信片,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但不得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4 用户交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 对用户交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5 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企业名义 对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企业名义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6 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对快递企业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验视、机检、巡检、抽检等形式的安全检查。具体办法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制定。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7 野蛮分拣、抛扔、踩踏等行为 对快递企业野蛮分拣、抛扔、踩踏造成快件损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8 未公示服务承诺 对快递企业未按规定公示服务承诺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9 处理无着邮件 对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无着邮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30 经营伪造邮资票品 对经营伪造邮资票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31 从事集邮品经营的单位未备案 对从事集邮品经营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市邮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开展集邮票品的制作、销售业务,按照《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票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包括经营集邮品业务的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其他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二十日内或者工商登记后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32 未报送监控资料 对未按规定报送监控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33 对报送有关数据、信息 对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数据、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34 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35 未整改 对未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36 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对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更新,并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37 超地域范围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 对超地域范围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38 超越经营范围委托经营的企业经营 对超越经营范围委托经营的企业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39 违反加盟规定经营快递 对违反加盟规定经营快递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40 违反快递服务标准 对违反快递服务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41 不公布企业服务承若 对不向社会公布企业服务承若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42 处理用户投诉 对不及时妥善处理用户投诉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43 处理用户申诉 对不及时妥善处理用户申诉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44 未报告突发事件 对未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45 收寄可疑物品 对收寄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46 未如实记录保存相关信息 对未按规定如实记录保存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47 不按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 对不按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48 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对违法扣留用户快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49 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 对快递从业务人员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50 快递从业人员违法提供用户信息 对快递从业人员违法提供用户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51 未按照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 对未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52 申请人骗取经营许可 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许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经营许可,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53 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54 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 对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55 撤销分支机构未备案 对快递企业撤销分支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56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 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报告书,包括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57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对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提交年度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提交年度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58 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对邮政企业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服务检查或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59 不按时报告服务质量自查情况 对不按期、如实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企业于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将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于次年一月份将上年度全国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国家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管理局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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